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划分 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全国统一标准。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再分出甲乙两个等次;一级甲等为最高,三级乙等为最低。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根据在测试中所获得的分值确定。
相关规定
根据各行业的规定,有关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如下:
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报考教师资格证人员、师范类毕业生、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科目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 高等学校的教师、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其中现代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一、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级六等。级和等实行量化评分。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按照国家语委组织审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统一测试内容和要求。
二、测试员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两类。国家级测试员需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的测试员证书;省级测试员需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备案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评定普通话一级(甲、乙等)水平,必须由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或复核方为有效。
第二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政策,热心语言文字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省级测试员少部分1946年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二级甲等),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实践,并有较高的语音分辨能力、作风正派。
国家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5岁,省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4岁。
第三条 测试员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承担测试任务,测试工作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
第四条 等级测试需有三名测试员协同工作(分别测试、 综合评议)方为有效。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人员不足时,可用加强上级复审的办法过渡。
第五条 测试员不能正确掌握测试标准或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半年至一年)停止其测试工作,错误性质严重的应撤销其测试员资格,对国家级测试员的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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